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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高官称我国现行水费不是供水价格 |
| 200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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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星消息(特派北海信息员余二元报道)3月20日水利部经调司魏炳才司长在北海召开的21世纪中国水价、水权与水市场建设研讨会上指出,我国现行水费不是供水价格,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魏炳才司长在其题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度及其改革意见》的报告中说我国水利工程供水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作为商品价格,经历了比较长的认识和发展过程。1965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水利电力部制定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个全国统一的水费制度。当时规定的水费标准:工业消耗水0.3~1分/立方米,循环水0.05~0.2分/立方米,城市生活用水0.2~0.5分/立方米,农业水费由各省自行规定。1985年国务院以国发94号文批转了水电部拟定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此办法比1965年的办法前进了一步。明确规定水费标准应在核算水成本的基础上核定,农业水费中粮食作物保本、经济作物微利,工业水费在成本基础上加适当盈保(投资的4-6%),具体标准由各地自定。
魏炳才司长说,这两个办法在当时的情况下,对确立办法的收费,规定水费标准的核定原则,促进水利工程供水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两个办法也存在严重的局限,主要有两点:一是没有把水利工程供水作为商品看待,水费不是供水价格,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供水成本不全、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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