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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思路
2006-11-20

 

  根据我们对部分市、县城市供水现状的调查,笔者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

  一、江西省城市供水的现状
  城市供水的现状,尤其是水资源状况,供水企业经营效益,是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城市供水价格政策的重要基础是安排供水价格水平必须考虑的因素。

  (一)水资源状况。江西省地处江南温润地区,水资源相对较丰。全省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约为1565亿立方米,以1999年末全省人口数4231万计,人均占有水资源约3700立方米,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倍,但是,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部分地区仍存在不同程度缺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二)城市供水企业的经营状况。按照供水规模的大小,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具体分析城市供水企业的经营状况:第一层面即县级供水企业,供水规模较小,日平均供水能力多在2万吨以内,规模小的不足5千号,受供水规模的制约,单位供水成本明显偏高。据调查,2000县级供水企业单位供水成本多在0.85元左右,有的供水企业单位供水成本高达1.50元。相对供水成本,供水价格则显得偏低。多数县级供水企业的平均供水价格在0.6-0.8元之间。单位成本相对较高,经营处于保本,甚至亏损状态。从全省的情况看,亏损的县级供水企业亏损额度多在20万元以内,尽管保本和盈利的供水企业也有一定的比重,但总体经营效益不甚理想。第二个层面即设区市供水企业,供水规模较大,日均供水能力最低的也在5万吨以上,最高的南昌市日供水能力达103万吨,因此单位供水成本相对较低。据调查,2000年十一个设区市所在城市供水企业的平均单位供水成本约为0.59元,同期平均供按实际售水量计水约为0.78元,成本仅为供水价格的75.6%,盈亏相抵后净盈利水平的约750余万元。尽管如此,在同一层面中的不同供水企业,有36%经营出现亏损,主要是巨额的财务费用使这些供水企业的生产运行举步维艰,供水价格的提高总是赶不上财务费用的增长速度。据调查,至2000年底,全省十一个设区市所在城市供水企业需还贷款本金总额超过4亿元,每年需支付利息2500余万元;平均每个供水企业需还贷3600余万元,每年需付息220余万元。

  (三)城市供水的供需状况。据调查,全省十一个设区市所在城市供水企业共有水厂36座,供水人口约360万供水管网总长约为2400公里,日供水能力约为240万吨,实际日平均供水量在170万吨左右徘徊。由于城市供水具有不均衡的特点,高峰期用水量与低峰期用水量的变化约为25%。考虑供水日变化系数的因素,供水能力大于实际供水量11%。也就是说,现有供水能力比实际需求超前11%,其中,超前幅度在25%以上的供水企业占36%,个别设区市和设市供水企业超前幅度达50%以上。
 
  二、城市供水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全省的情况看,在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债务负担过重,疏于内部管理,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等制约因素。
  (一)水厂扩建投资导致的债务负担过重。据调查,当前城市供水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供水设施超前建设而导致的债务过重,个别市、县供水企业甚至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如其市原有2座水厂,日供水能力为9万吨,实际日平均售水量为5.5万吨,最高日供水也不超过8万吨。由于决策缺乏科学性,后又建成一座日产3万吨的水厂。结查不仅大大加剧了供需矛盾,导致水厂建成后即处于闲置状态,每年还要支付贷款利息100多万元,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债务负担。某县自来水日生产能力为3万吨,实际用水不到2万吨,由于缺乏科学论证,取水源头不恰当地前移。由于增加投资3600余万元,仅本息资金就影响单位供水成本上升0.43元,使供水企业不堪重负。
  (二)职工超编,冗员过多。据调查,至2000年底,十一个设区市供水企业职工总数给为5100人,平均超员17%,最高超员达38%;县级供水企业则超员幅度更大,有的县自业水公司超员达几倍,严重制约了城市供水企业的发展。据我们匡算,如果城市供水企业冗员问题得到解决,全省亏损的城市供水企业至少有50%右以摘掉“亏损”的帽子,所有供水企业的经济效益都可能得到提高。
  (三)供水企业普遍疏于管理。在缺乏竞争压力的情况下,多数供水企业疏于内部管理。据调查,相当部分城市供水企业对挖潜改造、降低成本缺乏积极性,致使经营成本非正常上升的因素越来越多。从江西省的情况看,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受供给方制约,至今未建立科学合理的供水成本监控机制。城市供水企业合理和非合理经营成本几乎都能从价格中得到补偿,随着经营成本的不断增长,企业便不断要求调高价格。在水价提高后,企业依然没有降低成材一的主观积极性,成本也就再次增加。从而形成成本增加—企业亏损—提高价格—成本再资增加—企业再次亏损(或减少利润)-再次要求提高价格的恶性循环。
  (四)水价分类不合理。从全省现行水价分类的情况看,存在以下情况:一是分类体系不完善,不能充分反映不同性质的用水特点,除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经营基建用水外,全省半数以上的设区市没有设立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个别设区市却设立了明显不合理的混用水价;二是部分地区分类水价无差价或差价过小,这一现状对高盈利的用水大户(如高级沐浴业、净水业等)缺乏有效约束。既不利于水资源的节约,也不利于这些经营单位加强成本管理。
  (五)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尽科学。据调查,水价形成机制向导乏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水价难以反映供求状况,约束功能不强;二是没有建立依据从水成本变化及时调整价格的机制;三是以个别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在城市供水价格形成的诸多问题中,个别成本定价的矛盾尤为突出。长期以来,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时,都是以当地供水企业的个别成本为定价依据,市县之间、县县之间同等规模的供水企业个别成本相差较大,导致同等生产规模的供水企业水价差较大,导致同等生产规模的供水企业水价差异较大,这不仅不能激励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还容易形成“成本高水价则高,成本低水价则低”的不良价格倾向,淡化了供水企业的成本约束意识,客观上制约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三、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思路
  根据调查情况,本着有利于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原则,应按以下思路改革江西城市供水价格。
  (一)合理分摊城市供不超前建设贷款投资本息资金,建立价内还本付息机制。分摊城市供水超前建设贷款投资本息,比较合理的办法是:城市供水超前建设贷款投资还本付息的资金按现有供水量和未来供水量均摊。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价内还本付息机制,即在城市供水价格内建立专项经费专门支付超前建设还本付息的资金。主要内容是:在确保充分补偿供水成本并有适当利润的前提下,对更新、扩建、新建供水设施还本付息资金进行严格审查,将合理总值发计入价格,理顺水价。但必须把握好四个问题,第一,价格所承担的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是投资性超前建设的合理部分,对由于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过度超前,并由此发生的本息资金不能计入水价;第二,明确还款年限和还款计划,还款计划完成后,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审批新的水价;第三,水价内的成本利润和还本付息资金必须严格量化,还本付息资金专款专用。第四,还本付息资金计入水价后,由供水企业按月向用户征收,按季度或半年度划缴银行还贷。
  (二)按区域内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城市供水价格。改变现行以个别成为基础的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模式,实行按区域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办法,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水价形成机制。基本设想为:(1)划定社会地平均成本区域范围,以现行水价管理权限的范围为基础,即十一个设区市为一个区域范围,各设区市所属县为一个区域范围,区域范围太小的设区市可将若干个区域进行归并。(2)设定供水规模相等或相近的规模集团组合,社会平均成本在规模集团组合内核定。(3)城市供水成本的计算口径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本省明确的,由有关部门确定。
  (三)逐步实行“两部制”和“阶梯式计量”水价。城市供水应根据可能和需要逐步实行“两部制”或“阶梯式计量”水价,与此相适应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从江西省的情况看,在职实行新的水价以前,水价的制定与调整可按微利的原则确定,成本利润率应控制在5%以内,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一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利润率水平。目前亏损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分步到位,先解决亏损问题,再考虑盈利;利润率水平超过5%城市供水企业,可继续维也纳持现行价格水平。

  (四)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的类别,确定分类比价及其构成,根据使用性质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基建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以居民生活用水为100,各类用水的比价关系为:行政事业用水为100-120,工业用水为110-130,经营基建用水为150-180,特种用水为300-800。
  (五)实行基本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水价体制。在推行新的水价之前,城市供水价格可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分类确定不同行业的用水价格。我们认为,实行这一水价体制符合本省的实际情况,一是基本水价可以保证补偿这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并有适当的利润,使之能够正常运转,并能积累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二是通过分类水价的制定拉开行业用水价格的差距,有利于调节水量,节约用水,减少或取消城市供水企业对用水单位的变相补贴;三是既使基本水价的利润为“零”,由于最终价格按不同行业的类别确定,高于或等于基本水价,供水企业仍然有盈利,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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