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 公 告 各有关用户: 2007年1月1日起我区与市同步按深价管字[2006]75号文《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征收垃圾处理费(以2月份抄见水量开始征收),征收标准如下: (一)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的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均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后收取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为: 1、居民用户每立方米排污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排污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0.27元(均相当于按垃圾产量125元/吨)。 2、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排污水量。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生产用水(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用户按用水量40%计算排污水量。 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排污水量。 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便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排污水量。 (二)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每户每月13.50元,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的标准计收。 特此公告。 龙岗区城管局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备注:转发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