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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客户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深圳市特种委托收款结算办法》的规定,承诺并授权其付款银行将当期应交水费(本协议所指的水费包括自来水费及污水处理费、税金及欠费所产生的滞纳金)按我公司规定时限划入我公司帐户,我公司在客户交纳应交水费后提供收款票据。
6、 客户当期的应交水费,由我公司抄表计费后,交由客户委托的银行深圳分行代收。受托银行将客户当期的应交水费划转到我公司帐户。
7、 客户不得拒付应付我公司水费,受托银行应根据我公司要求定期划转水费(正常情况下于扣费月的17日、25日划转水费,节假日顺延)。为保证水费及时、足额划转,在受托银行划款之前,客户应向其付款银行帐户中存入足额资金。
8、 如客户付款帐户中余额不足,导致当期水费不能及时划扣,客户可在扣费当月到我公司各交费网点进行人工交费。否则,我公司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自次月一日起每日加收应收水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如客户逾期六十日仍未交纳应交水费和滞纳金,我公司可依法停止供水,但应在停水前十日内通知客户。
9、 如我公司抄表计费出现差错,导致客户多交或少交水费,我公司在次月予以更正。
10、 客户对应交水费如有疑问,有权向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其所在地供水管理所查询。
11、 客户交纳水费后,我公司将收费票据送达客户用水地址。
12、 客户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持水费发票和有关资料前往我公司财务部办理。
13、 客户应向我公司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使我公司能及时通知客户相关事宜及提供相关服务。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其所在地供水管理所。
14、 当房屋权利人持房产证到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其所在地供水管理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时,以变更后的条款为准,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自动失效。
15、 本协议次月生效,请保留原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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